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鄭安利、伊特妮有限公司、OSES ELIANA DEBORA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 原 告 鄭安利 被 告 伊特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SES ELIANA DEBORA 訴訟代理人 SHMARIAHU NADAV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於110年6月2 日至6月9日是否排例、休假而未上班?6月10日至6月16日是否請假未上班?其請假之假別為何(原告如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請假,請提出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之診斷證明 書到院)?另原告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期間有無超過30日? 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