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
- 原告
- 鄭安利
- 被告
- 伊特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OSES ELIANA DEBORA
- 訴訟代理人
- SHMARIAHU NADAV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於110年6月2日至6月9日是否排例、休假而未上班?6月10日至6月16日是否請假未上班?其請假之假別為何(原告如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請假,請提出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之診斷證明書到院)?另原告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期間有無超過30日?
繕本請逕送對造。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