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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鄭安利
被告
伊特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SES ELIANA DEBORA
訴訟代理人
SHMARIAHU NADAV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於110年6月2日至6月9日是否排例、休假而未上班?6月10日至6月16日是否請假未上班?其請假之假別為何(原告如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請假,請提出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之診斷證明書到院)?另原告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期間有無超過30日?

繕本請逕送對造。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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