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曾雅芳、楊美玉即嘉紡服飾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93號 原 告 曾雅芳 被 告 楊美玉即嘉紡服飾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9月27日下午4時2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