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2號
- 原告
- 吳嘉峻
- 被告
- 泰璽南傳佛教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倫
- 被告
- 永鎰財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查詢簡答表),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