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2號原 告 吳嘉峻 被 告 泰璽南傳佛教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倫 被 告 永鎰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 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查詢簡答表),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