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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2號

原告
吳嘉峻
被告
泰璽南傳佛教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倫
被告
永鎰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查詢簡答表),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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