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政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蔡政璜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 同)10萬6,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11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元(1,665-1,110=555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