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蔡政璜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0萬6,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11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元(1,665-1,110=555),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