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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顗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奐囍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若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凱菲(原名:梁葳妮)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則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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