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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周玉萍
被告
八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蓮淑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王心甫律師

湯雅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一、四中關於「10萬6,18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萬9,33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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