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4號
- 原 告
- 葉采珊
- 法定代理人
- 陳瑄苡
- 訴訟代理人
- 蔣佳吟律師
- 被 告
- 修緣商行即李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翁藝庭
- 陳富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