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黃顗雯
  • 法定代理人
    陳瑄苡

  • 原告
    葉采珊
  • 被告
    修緣商行即李淑貞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葉采珊 法定代理人 陳瑄苡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被 告 修緣商行即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翁藝庭 陳富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江俐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