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葉采珊、陳瑄苡、修緣商行即李淑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葉采珊 法定代理人 陳瑄苡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被 告 修緣商行即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翁藝庭 陳富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