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9號
- 上訴人
- 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君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王婉馨 住○○市○○區○○○路000○000○ 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賢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經本院於111年9月2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30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