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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君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住○○市○○區○○○路000○000○ 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經本院於111年9月2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30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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