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鳳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9號 原 告 林鳳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林鳳森優盛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7,56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其中上訴人請求工資及提繳退休金部分,均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410元(6,615元×2/3=4,41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5元(6,615元-4,4 10元=2,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