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陸泰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陸泰安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上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宗志、王瑞傑等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1,30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