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陸泰安
- 訴訟代理人
-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上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宗志、王瑞傑等三人間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1,30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告與被告上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宗志、王瑞傑等三人間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1,30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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