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 原告
- 蔡政璜
- 被告
- 小太陽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志
- 被告
- 七賢企業社
- 被告
-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5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