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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許秋子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123元(含積欠工資55,079元、資遣費34,614元、特休未休工資16,430元),及提繳18,792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24,91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其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1,330元×1/3=443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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