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真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真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呂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