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張雅雯
- 相對人
- 恆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威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獎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 項、第2項請求相對人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238,334 元,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