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李慧羚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 原告
- 彭治元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世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6,10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692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1,324元,依前揭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025元(計算式:11,692元-667元=11,0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