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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李慧羚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原告
彭治元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世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6,10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692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1,324元,依前揭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025元(計算式:11,692元-667元=11,0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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