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慧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李慧羚 兼法定代理 人 原 告 彭治元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世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6,10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1,324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025元(計算式:11,692元-667元=11,0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