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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呈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呈恩
被告
郭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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