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辜公怡
- 原告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義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林義詠、謝美燕即明泰行、謝美燕 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771萬元,依起訴狀所載, 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7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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