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朱利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朱利亞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16,927元(含積欠工資64,867元、資遣費36,727元、特休未休工資15,333元)及其利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元(1,220元×1/3,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