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 原告
- 李圳柏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法扶律師
- 被告
- 全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1、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經過調查,原告為民國(下同)68年9月10日生,則原告自其所稱遭被告違法解雇之日起即111年5月16日(參照原證5離職證明書)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五年,依前述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最長期間5年之薪資及其他定期給付總額計算。因此以原告起訴狀主張5年之薪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0元【計算式:月薪100,000元×12月×5年)=6,000,000元】。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二項請求薪資部份,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之確認僱傭關係之價額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00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0,267元,應補繳裁判費20,133元(計算式:60,400元-40,267元=20,133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39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