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蘇郁芬
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
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
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9萬6,08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