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蘇郁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蘇郁芬 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萬6,08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