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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鄭峻明

聲請人
蘇郁芬

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

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

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9萬6,08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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