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信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陳信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誠宏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台幣(下同)1萬7,025元、特別休假日薪資3,334元、加班費3萬7,095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352元,共計5萬9,8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