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柯鴻璿、梁芳翊即日月星辰會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柯鴻璿 被 告 梁芳翊即日月星辰會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0 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