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褚丹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9萬5,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1,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