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中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