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蔡政璜
- 被告
-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1、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第一、二、三、四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請求工資、退休金。因請求工資、退休金與請求確認6個月期間僱傭關係訴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之收入總數,為56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040元,應補繳裁判費2,020元(計算式:6,060元-4,040 =2,02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