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2,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