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7號
- 原告
- 梁順益
- 訴訟代理人
- 方勝新法扶律師
- 被告
- 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62,000 元【舊制退休金854,000元+新制資遣費168,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40,000元=1,1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583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389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194元(12,583元-8,389元=4,194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