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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4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王薏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海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其利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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