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5號
- 原告
- 盧興宏
原告與被告得海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含延長工時加班費、例假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即3,600元(計算式:5,400元×2/3=3,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0元(計算式:5,400元-3,600
元=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