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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李國祥
被告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拉讚‧薩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因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被告異議範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1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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