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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鄭峻明

  • 原告
    黃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麗芙曼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麗芙曼開發有限公司等給付 特休未休工資新台幣(下同)3萬0,591元、休息日出勤加班費36萬6,549元、出勤日加班費91萬1,166元、資遣費15萬8,038元、 勞保死亡給付差額2萬8,8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5,562元,共計153萬0,7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但除勞保死 亡給付差額2萬8,800元外,其餘部分請求共計150萬1,906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0,6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613元(16,246-10,633=5,613),惟因原 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55號),如訴訟救助之 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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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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