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如吟、阮品勳、賴奕辰、蘇瑋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因違反勞動契約,而分別請求被告石如吟、阮品勳、賴奕辰、蘇瑋智返還在學及進修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98,000元、88萬元、88萬元、88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38,000元(計算式:198,000+880,0 00+880,000+880,000=2,83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