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2號
- 原告
- 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育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如吟、阮品勳、賴奕辰、蘇瑋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因違反勞動契約,而分別請求被告石如吟、阮品勳、賴奕辰、蘇瑋智返還在學及進修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98,000元、88萬元、88萬元、88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38,000元(計算式:198,000+880,000+880,000+880,000=2,83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