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黃顗雯
- 原告王宇家、與被告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王宇家 原告與被告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6,000元(積欠之薪資4萬元、未休之特休假薪資26,000元,共計66,000元),是本件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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