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8號
- 原告
- 王宇家
原告與被告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6,000元(積欠之薪資
4萬元、未休之特休假薪資26,000元,共計66,000元),是本件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