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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吳瑞來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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