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嘉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靖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65,000元×12月×5年=3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