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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鍾淑慧

上訴人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被上訴人
王靖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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