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蔡政璜
被告
小太陽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過調查,原告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31日年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以證明(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