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瓊
- 訴訟代理人
- 許祐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許金聰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7,190元(計算式:367,949+219,241=587,190),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