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王淑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瓊 訴訟代理人 許祐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許金聰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7,190元(計 算式:367,949+219,241=587,190),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 ,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光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