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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瓊
訴訟代理人
許祐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許金聰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7,190元(計算式:367,949+219,241=587,190),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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