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朱世琪、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蔡鴻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朱世琪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提出原告106年8月至107年2月之出勤紀錄,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