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原告
- 朱世琪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鴻德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提出原告106年8月至107年2月之出勤紀錄,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