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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朱世琪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提出原告106年8月至107年2月之出勤紀錄,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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