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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8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顗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宏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昭興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64萬8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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