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景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昭興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64萬8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