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范氏雲英、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范氏雲英 被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3 月15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定已於111年3月21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於111 年3 月31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