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鄭峻明
- 當事人昱能南昌海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昱能南昌海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聖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琮凱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7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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