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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5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郭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鎮、李連春、林寶蓮、郭爾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73萬556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2萬77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1萬969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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