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55號
- 原告
- 郭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鎮、李連春、林寶蓮、郭爾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73萬556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2萬77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1萬969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