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許金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3號 受 罰 人 即 相 對 人 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金鵬 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 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榮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罰人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肆萬元。 受罰人許金鵬處罰鍰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條 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條第3 項科處 罰鍰之對象並未具體明定,故受處罰者非限於受檢查之公司本身,負有保管或支配該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職務之董事或其他職員(如經理人等),如對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亦在適用之列。 二、查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富瑜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榮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富瑜公司自民國110年1月1日 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11年9月6日裁定選派 詹佳樺會計師為檢查人確定。檢查人為執行檢查事務,於112年2月15日以喬法檢字第1120215001號函要求相對人提供相關資料,經本院於112年3月31日函詢檢查人陳報檢查進度 ,檢查人於112年4月12日函覆尚未收到相對人應檢送之資料,本院乃於同年4月2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 起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檢查文件予檢查人,逾期未提出將予裁罰,上開通知已於同年4月25日送達相對人,然經本院於同 年6月6日再次函詢檢查人陳報檢查進度,檢查人於同年6月13日函覆尚未收到相對人應檢送之資料。是富瑜公司對於檢 查人確有不配合檢查之規避行為,而許金鵬為富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對於應受檢查之資料有職務上之支配權,依法應配合或指示公司內負責保管此等資料之人提出或說明,然其經檢查人及本院函知富瑜公司提出應受檢查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文件資料,迄今仍未提出,足認許金鵬代表富瑜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規避行為,本院審酌上情,爰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以示懲儆。且於本裁定後,富瑜公司 或保管檢查相關資料之人若再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對於此後發生之妨礙行為,亦得再予以處罰,附此敘明。 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