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祝融
送達代收人鍾瑞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上陞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8日111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