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8號
- 聲請人
-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余景登律師
- 關係人
-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酌定余景登律師擔任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萬833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二、聲請意旨大致為:聲請人經本院108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選任為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公司)之清算人,處理長生公司之事務,長生公司之財產僅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新臺幣(下同)417,747元,經聲請人申請領回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即命第三人臺灣銀行信託部支付憑辦,為確定清算人報酬之支付及代墊費用之償還,因此於清算程序完畢前,依法聲請核定清算人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長生公司之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字第20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擔任長生公司清算人期間之報酬,當由本院決定無訛。審酌長生公司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應非複雜,清算事務尚屬單純,聲請人就本件清算事務已進行如聲請人提出之申請公司最新登記表、股東名冊、勞工保險名冊附表、查詢財產資料、申請領回長生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以及多次收發文等等工作內容,將來後續清算程序待處理之事務、投入人力、時間、成本及風險等情,以每小時3,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並以10小時計算,報酬為3萬元。聲請人為長生公司已支出之費用計833元,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及費用以3萬833元為適當,因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