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許馨勻、吳艷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28號 債 權 人 許馨勻 債 務 人 吳艷美 臻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萬玖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支票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12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退票日即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4月15日 614,000元 111年4月15日 0000000 002 111年4月22日 628,000元 111年4月22日 0000000 003 111年4月29日 586,000元 111年4月29日 0000000 004 111年5月6日 590,000元 111年5月6日 0000000 005 111年5月13日 632,000元 111年5月13日 0000000 006 111年5月17日 559,000元 111年5月17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