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債 權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仕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一百一十一年度司促字第一○四三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仕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查債權人業已於111年6月29日具狀補納,有 陳報狀在卷可稽,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債權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