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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妙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妙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蔡堯夫、陳慧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慧鈴為本金新臺幣180,553元該筆債權之連帶債務人 之釋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放款借據觀之,該筆債權之連帶債務人僅有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蔡堯夫) 二、債務人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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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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