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16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林妙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蔡堯夫、陳慧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慧鈴為本金新臺幣180,553元該筆債權之連帶債務人之釋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放款借據觀之,該筆債權之連帶債務人僅有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蔡堯夫)
二、債務人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