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劉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債 權 人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代 理 人 汪士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證一載貨證券、聲證二提貨單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